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:王某某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宋凌宇,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朝阳区某超市。
法定代表人:那xx,该公司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孙xx,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朝阳区某超市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2年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
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,374.4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.00元、误工费26,962.20元、护理费8.987.40元、营养费3.元、住宿费 1,212.00 元、精神抚慰金 3,000.00元,合计111,236.00元;2.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、鉴定费、律师代理费。事实和理由:2021年x月x日,被告职工宿舍所在的位于某宿舍楼x单元xxx室发生火灾,经长春市朝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确认,该次火灾波及原告当时所住的xxx室,起火原因为居住在xxx室内的该超市员工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,引发火灾。火灾发生时,原告正在家中,被困房间内,吸入浓烟。事发当日原告前往某院门诊就诊,后病情严重住院治疗17 日。原告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,鉴定意见为:王某某误工期为 180 日、护理期为 60日、营养期为 60日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组织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朝阳区某超市于2022年x月x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5,000.00元;
二、原、被告之间就此火灾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再无争议。
案件受理费1,262.0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